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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等五部委印發(fā)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指導意見

  編輯:海南房產網   發(fā)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發(fā)布當天    閱讀 607 次

閱讀聲明:文章內關于戶型面積的表述,除了特別標明為套內面積的內容外,所涉及戶型面積均為建筑面積。

建設部網站刊發(fā)了《關于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的指導意見》。其主要內容摘要如下:

1.用工單位可以采取無償提供、廉價租賃等方式向農民工提供居住場所,具體方式可在勞動合同中予以約定。

2.農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場所的,用工單位應當給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補助。

3.集中建設的農民工集體宿舍,由用工單位承租后向農民工提供,或由農民工直接承租,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4.積極引導和鼓勵城鄉(xiāng)結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農民工出租。

5.集中建設的農民工集體宿舍和農民工租用的住房,應適當配備必要的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設備。

6.各地要將長期在城市就業(yè)與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市住房建設規(guī)劃。

以下為全文。

建設部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
關于印發(fā)《關于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建住房[2007]27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關于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關于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的指導意見

為逐步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中國特色城鎮(zhèn)化的健康發(fā)展,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于意見》(國發(fā)[2006]5號)及《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7]24號)精神,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把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作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明確責任,加強指導,強化監(jiān)督,積極采取各種政策措施,力爭到“十一五”期末,使農民工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基本原則。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一要因地制宜,滿足基本居住需要;二要循序漸進,逐步解決;三要政策扶持,用工單位負責。

二、多渠道提供農民工居住場所


(三)用工單位是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的責任主體。要積極主動,廣開渠道,妥善安排,為招用的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wèi)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并逐步改善其居住條件。

(四)用工單位可以采取無償提供、廉價租賃等方式向農民工提供居住場所,具體方式可在勞動合同中予以約定。農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場所的,用工單位應當給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補助,并可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

(五)招用農民工較多的企業(yè),應充分利用自有職工宿舍或通過租賃、購置等方式籌集農民工住房房源。在符合規(guī)劃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業(yè)用地范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

(六)農民工集中的開發(fā)區(qū)和工業(yè)園區(qū),應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由用工單位承租后向農民工提供,或由農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七)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建設用地不得采取以租代征方式供應,建設項目不得變相搞房地產開發(fā)。

(八)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yōu)惠政策,根據產業(yè)布局、農民工數量及分布狀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

(九)積極引導和鼓勵城鄉(xiāng)結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農民工出租。

三、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安全、衛(wèi)生

(十)向農民工提供的居住場所應符合住宅安全、消防標準和基本衛(wèi)生要求,遠離危險源和污染源。工程施工類企業(yè)向施工現場農民工提供的宿舍,應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huán)境與衛(wèi)生標準有關規(guī)定;其他行業(yè)用工單位向農民工提供的宿舍,應符合宿舍建筑設計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

(十一)集中建設的農民工集體宿舍和農民工租用的住房,要做好規(guī)劃設計和建設管理,充分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堅持經濟適用、合理布局、科學設計、確保質量,同時應適當配備必要的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設備。

四、加強政策扶持,強化監(jiān)督指導

(十二)各地要將長期在城市就業(yè)與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市住房建設規(guī)劃。市、縣人民政府要立足當地實際,指導和督促用工單位切實負起責任,妥善安排農民工居住,多渠道提供農民工居住場所,逐步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

(十三)市、縣人民政府對集中建設的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項目,要在選址、供地及相關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予以支持。對享受政府優(yōu)惠政策建設的農民工集體宿舍和住房,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產管理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手續(xù),要依照法律法規(guī)進行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十四)對農民工聚居區(qū)域,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規(guī)劃和管理,強化治安及環(huán)境衛(wèi)生治理,加大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業(yè)建設力度,提高公共基礎設施保障能力,方便農民工生產生活,營造良好居住環(huán)境,維護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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