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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善意”制度 購房人利益“曲線”獲保護
編輯:海南房產網 發(fā)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發(fā)布當天 閱讀 576 次
物權法草案中,善意取得制度頭次適用于不動產
作為實質上的社會公共利益,善意第三人利益得到優(yōu)先保護
草案即使實施,購房人仍應盡到一定的審查義務
在杭州的二手房交易市場上,購方并不清楚賣方房屋真正權屬狀況的例子很多。由于房屋購賣數額不小,雙方就這樣開打官司的不在少數。而這類案子在法律上目前還缺乏明確的依據,事實上處于真空狀態(tài),法官遇上了,也覺得不好判。
近日公布的物權法草案中,對此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頭次把善意取得這一概念,引用到了不動產領域當中。草案一旦通過并實施,今后類似的案子法官就會很好辦。
已經為此打過一場官司的董先生夫婦,看著草案很感慨:要是草案能早日實施,那么就不用繞著彎兒從婚姻法等其他法律中找依據了。物權法中關于不動產善意取得的“尚方寶劍”在手,作為善意第三人的自己,權益很明白就能得到主張。
“我妻子不同意,我不賣了”
下面就是這個真實的案例。董先生和林女士兩口子,嫌現在住的房子太小,想換套大一點的。經過某中介公司介紹,兩人看中了吳先生手頭要賣的房子,總價107萬余元。房子的產權證上,寫的是吳先生一個人的名字。
雙方簽了合同,董先生夫婦當天就交了1萬元定金作擔保。兩人正暢想著可以住大房子了,誰料沒兩天,吳先生反悔了。吳說,房子是夫妻共有的。妻子死活不同意賣,他也沒辦法。這合同,是不成立的。吳先生隨即把已經交給中介的三證,拿了回去。
董先生夫婦這下不依了,合同都簽了,你說不賣就不賣啊。一紙訴狀,告了吳先生違約,并按合同約定索要違約金15萬元。林女士說,當時看房就看了好幾次,吳的妻子都是在場的,從來沒有表示過不同意。
合同有效,不履行要付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房子是吳先生在婚前以個人名義購的,雖然產權證到手是在婚后,但依照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并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他有權處分,而不需要經過妻子的同意。
退一步講,就算房子確實是共同財產,雙方所簽合同也不當然無效。我國民法通則中有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一般認定無效的規(guī)定,其本意是為了保護共有人的合法財產和優(yōu)先購購權,防止共有人的合法權益被損害。但就該案來看,沒有證據顯示吳先生的行為是擅自處分。
法院認為,根據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解釋,董先生夫婦有理由相信吳的賣房行為是其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賣房合同成立并且有效。吳先生較終被判支付違約金15萬。
草案規(guī)定,不動產也可善意取得
現實的房屋購賣糾紛中,和上述案例相似的很多。較為常見的情形就是,夫妻一方擅自出賣產權證登記在自己一人名下的房屋,并且購方已經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而另一方主張房屋購賣無效。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對這類案子的判決并不一致。
對此,物權法草案百一十一條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即時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二)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三)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四)轉讓合同有效。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guī)定。
顯而易見,草案規(guī)定了,不動產也可以善意取得。
六和律師事務所吳晴律師說,雖然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我國民法通則中就已經有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在實踐和學理中一般只適用于動產。這次物權法草案中該制度頭次被適用于不動產交易領域,無疑是一大亮點。也就是說,只要是善意取得的,符合交易安全性原則的,就要頭先保護不動產的取得者。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從表面上看似乎是個人利益,但實質上它是一種社會公共利益,因為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第三人。因此保護第三人,就安全有效地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而言,意義極大。
合理審查,可減少無效合同
那么,在當前草案還未通過,這一領域仍是法律盲點的狀態(tài)下,作為房產的購賣雙方,怎樣才能避免這類糾紛的產生?
吳晴說,對于購房者來說,交易時一定要看清楚登記證書、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相關證件,分清該房產是否有共有權人,共有權人有幾個。如果對對方有無處分權存在疑義,則可以讓其作出書面承諾。只有在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的前提下,才能減少無效合同。此外,也建議購房者盡量找有資質的中介機構。
對于賣房者來說,較要緊的是要規(guī)范夫妻共有房屋的登記。對于夫妻雙方當事人以及其他實際房屋共有權人,在申請房屋所有權證時,一定要在書面申請材料上載明共有人姓名。如果是按份共有的,還要注明份額比例。萬一糾紛發(fā)生了,那么還是有救濟途徑可走,就是要求另一方進行賠償。
同時,吳晴還指出,即使草案實施了,也不是說購家就可以萬事不管了,事實上仍然要盡到一定的審查義務。購房者只有符合了“善意”的條件,權益才能依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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